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锚定目标 真抓实干 | 全市检察长会议召开|政协|市纪委|市检察院

锚定目标 真抓实干 | 全市检察长会议召开|政协|市纪委|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3-31 0:59:36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2. 检察委员会制度
  3.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检委会议事规则:

1、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三、检察委员会相关义务

1、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2、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3、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二、检察委员会制度

法律分析: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委员会履行职能有: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检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1、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3、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4、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该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5、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7、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8、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该院或者该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查委员会

Top